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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文秀 | 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历史进程、时代特征与实践路径
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 作者:莫文秀 | 发布时间: 2022-03-23 | 227 次浏览 | 分享到:


莫文秀  湘潭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检察院原纪检组组长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提出了要求。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集中体现和深化发展。在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对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进行总结梳理,并从这一进程的时代特征中明确与时俱进完善和发展的方向和路径。

德治和法治是现代社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两轮”。在现代治理体系中,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德治为法治注入温度、提供灵魂;法治则让德治进一步强化,实现以德治理预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全体人民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反映,以此为切入点让德治和法治深度融合,会以最小努力牵动全局。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关键在“融”,既体现出法治建设与核心价值观应有的“默契”关系,还传递出德治与法治结合需要达到的程度,更体现出内在与外在的统一。


一、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历史进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坚持执政为民,把以德治国价值导向和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结合起来,进行了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不懈探索。


(一)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奠基时期(1949—1978)

随着1949年新中国的诞生,国家明确了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奠定了政治前提、提供了物质基础,与此同时,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确立,又为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创造了文化条件。自新中国建成立至改革开放前,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提出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方略,确立了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体的价值观(注:他强调:“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1]),并将这些理念贯穿到党的路线、纲领、方针和相关法律法规之中,成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实践,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

1.“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引领法律制度创建与实施。早在我们党成立之初,毛泽东提出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成果与我国革命的实践进行结合,并逐步构建了适应时代特征的价值体系。这一价值体系的根本内容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党严格遵循该宗旨和价值追求,将人民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废除旧的封建土地制度,大力推动土地制度改革,全面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并通过出台、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政策的实施和制度的完善。新中国成立前夕,为了实现法律法规的更替,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司法机关应当以党的政策、中央政府以及中央军委所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决议、纲领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依据,并明确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以根本法、最高法的形式明确了国家的国体和政体,构筑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四梁八柱”,使社会主义建设在法律制度层面有法可依。

2.平等、共同富裕价值观融入社会主义改造与建设的制度与实践。政治层面,我国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经济社会领域,确立了公有制、供给制度和人民公社制度等社会基本制度;上述制度的确立,不仅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愿望,更为我国人民平等地参政、执政,平等地占有和分配社会财富,平等享有社会地位和权利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此外,通过合作化道路,把农民个体经济逐步转变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通过合作化道路,把个体手工业转变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将民族资本主义经济逐步转变为社会主义经济;实行公私合营,采取赎买政策。通过改造,将作为剥削者的资本家逐步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3.崇德向善的价值理念摧生社会风尚法规制度建立与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提出全体国民的公德(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42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规定为“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中央把一批为民族解放事业无私献身的英雄人物作为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楷模,有利于树立崇德向善的价值观,而且融入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法制建设之中(注: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如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方面的各种问题,不仅废除了妇女在婚姻生活中的不平等地位,而且为公民的婚姻家庭提供法律保护,维护了平等和谐文明家庭关系,促进家庭文明建设。1950年和1951年先后颁布《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对妓院进行管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等法规,展开了大规模的禁毒、禁娼、禁赌运动,对提高人民道德水平,营造良好社会风气,保持社会安定团结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创建时期(1978—1997)

改革开放之前,核心价值观并没有形成完整的形态,直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物质条件逐步改善,人们对精神追求有了更高要求后,价值观问题才开始演变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进入创建时期。

1.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初步创建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增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法制方针。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恢复被撤销的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机关也逐步趋于正常化,1978年5月正式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1979年9月司法部也正式挂牌成立。全面构建和完善国家法律制度,相继制定并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律规范,特别是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日通过7部法律规范为世界瞩目,也让国际社会看到了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决心和行动。强化社会主义的法制教育、民主教育及纪律教育等,借助法制教育的发展,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也逐步全面恢复,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制人才的培养奠定了制度基础。

2.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制度化、规范化。1986年9月,随着党中央制定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的出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体地位和具体措施得以明确:坚定共同理想,团结人民发扬社会道德新风尚;法制教育、民主教育及纪律教育,提高和普及文化知识;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和党员的引领作用和榜样作用。文件中明确了建设的基本方针:其内容必须能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契合改革开放政策和促进改革开放,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文件明确了建设的根本任务:为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公民,从而提高全体国民乃至中华民族整体的思想道德素养和科学文化素质。

3.制定和实施维护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的法律法规。涉及社会公德和社会基本秩序的主要有: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1996年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1986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法通则》。涉及职业道德方面的法律主要有1995年颁布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1994年颁布的《教师法》、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涉及婚姻家庭道德方面的法律主要有1980年颁布《婚姻法》、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涉及社会诚信道德的有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等。这些法律的颁布实施,为维护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家庭道德和个人道德构筑了制度屏障。


(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拓展时期(1997—2012)

党的十五大以后,党中央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2]。党的十六大总结了德治和法治的治理特征,将德治与法治充分结合起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经验和必要坚持,将依法治国纳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方略和政治文明范畴,并将核心价值观作为法治的重要内容,法治建设迎来了新的发展时期。2006年3月至2011年10月,我们党先后提出“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大命题,同时明确核心价值体系的关键、中心及内核即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要推动文化的发展大繁荣,根本任务就是要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至此,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进入“拓展”阶段。

1.核心价值体系和法律体系在不断丰富中融创发展。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正式将“依法治国”理念正式写入宪法,使依法治国方略有了根本法、最高法的保障。党的十六大提出应当注重法治、人民主体地位和党的领导三个抓手并驾齐驱、有机结合,通过法治实现治理能力和执政能力的提升。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在全面分析时代背景、人民需求和社会发展路径的基础上,对党的依法执政作了系统论述,并明确了执政要求和基本内容。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宪法中加入“保障人权”的条款,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基本要求和本质体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同时强调应该进一步加快实现法治国家的进程。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中,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宣布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地位置于“兴国之魂”的地位,并对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界定。由此,核心价值体系和法律体系在融创中得到实质性拓展。

2.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融入依法治国新阶段法治实践。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和谐社会的目标,也为该阶段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起到了引领性的作用(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确定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一是确立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法治理念,强调“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价值目标,“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根本保障。第二,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通过或修改完善了一些部门法律,形成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第三,党的执政活动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依法执政”是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体现,首次在十六大中被正式确定。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也对依法治国的关键进行了明确和强调,即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通过法律手段合理、合法的行使执政权力(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关键在于党必须依法执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内容和手段来行使执政权力。”)。第四,构建公平权威高效的司法制度。2007年对司法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通过对当时现有的司法机构配置进行优化,明确司法机关的权责义务,进而实现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良性运行状态。第五,注重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正。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2008年又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确保妇女儿童、残疾人能够客观、充分、平等地进行社会活动、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推进社会公正的实现,夯实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厚根基。

3.社会主义荣辱观丰富了社会主义法治观的科学内涵(注:社会主义荣辱价值观是胡锦涛于2006年3月4日下午在第十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四次会议的民盟、民进联组会上发表的“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讲话中提出的,内容是: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2006年,“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简洁明了地表达了公民社会行为的伦理要求和评价标准,将社会主义的道德观和法治观进行了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法治合理、正当与合法的内在依据即是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的彰显、精神的追求、原则的体现、法理的来源,无不与社会主义道德息息相关,在道德基础上形成和建立;同时,法律制度和规范本身又体现了道德的法治化。社会主义荣辱观对于良法创制的价值,就是将广大公民应该引以为荣的事情和行为规定为法定义务,将人们认为耻辱的行为用禁止性规范来约束。


(四)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定型时期(2012年至今)

党的十八大报告用24个字12个词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对核心价值观进行倡导(注:党的十八大报告倡导在国家层面要“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在社会层面要“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在个人层面要“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无疑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新概括。接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分别通过的关于深化改革以及全面依法治国的两个决定(注:这两个决定分别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不断维护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以及不断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从而实现三者有机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奠定了坚实基础。之后,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两个规范性文件,标志着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进入成熟定型时期。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依规治党实践,为融入法治提供政治引领和示范。我党在强调制度治党的同时,也十分重视思想建党,既注重依规治党,也结合以德治党。因此,在修改党章,制定党内有关规则、条例,形成党内事务有关规定时,都日益强调融入核心价值观,随着党内法规调整的范围逐渐扩大和完善,核心价值观在从严治党以及建党管党领域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修改后的党章对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与四项基本原则的阐述,对于民主政治、先进的文化以及和谐社会的分析,对于武装力量、民族关系以及和平外交政策等的论述,无不体现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取向(注:修改后的党章对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与四项基本原则的阐述,对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的分析,对于生态文明、武装力量、民族关系以及和平外交政策等的论述,无不将核心价值观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层面价值目标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层面价值取向体现得淋漓尽致。)。同时,在对党的干部要求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清正廉洁等方面,更是体现了核心价值观中个人层面追求的价值。此外,《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党员应当遵守的纪律底线方面对党员践行核心价值观提出了要求:思想道德上,要求党员干部要立德,要坚定信念,廉洁自律,保持优良作风;实践行动中,要求党员干部身清气正,不逾矩、不踩线,围绕党纪戒尺开出负面清单。对违背核心价值观言行的党员干部作出处分,比如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给予纪律处分(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7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给予警告、开除等处分(注:《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8条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等。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公布腐败案件案情时,也会公布腐败官员“败坏社会主义道德”的所作所为,道德约束成为评价和惩治腐败的重要标尺。之后,全党组织开展了系列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注:2015年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2016年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2019年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目的就是要让党员干部从精神上回归最初的本心[3],进行理想信念的自我武装。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升立法质量。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解决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问题,尽管数量上充实了,但法律体系好不好以及立法质量是否得以充分保证的问题仍有待时间的检验,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充分体现核心价值观的良法是善治的重要保障。面对信仰缺失、诚信危机等现实社会问题,用法治的刚性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主导地位,用核心价值观引领立法,成为现实状况下的必然选择。2018年5月,中共中央出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各级立法机关都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制定的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核心价值观。近年来核心价值观也深度融入立法修法,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回应了空巢老人、老无所养老无所依的现象;《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制定紧密联系了核心价值观和崇尚英烈的理念,强调树立捍卫和关爱英雄烈士的良好风尚,等等。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对一些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法规逐步进行了审查、清理直至修改或废止,如2013年全国人大做出废止劳动教养法规的决定,我国劳教制度退出历史舞台;在地方,自2015年设区的市享有立法权以来,省市两级立法机关也在涉及核心价值观等领域的地方立法中作出积极努力。如设区的市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出台了一些民生类的法规,如物业服务及管理、市容市貌管理等条例,不断优化社会治理,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不断完善立法体制和立法审查机制,为核心价值观入法提供有力组织和机制保障,强化公共政策的“良法”品质。从立项阶段加强符合核心价值观的项目选择、到起草阶段的立法质量评估论证、到修改审议阶段的价值评判标准,再到立法后评估以及加强事后的备案审查等等环节和制度的设立,在各个环节对合理性以及适当性予以审查把关时,往往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评析判断的依据。

3.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执法司法,以善治促进公正、文明、和谐。在执法司法环节中把握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善治的重要保证。为促进公平,“同案同处”的执法标准被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执行;为保证公正,在制定涉及网络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主要行政管理领域的处罚标准时尽量追求科学合理,避免经验主义和情绪主义的错误;为促使创新,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的精细化,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构建新型执法机制。通过严格公正司法不断回应社会公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切。一是实体上,重点查处一批案件保障公正司法,如为解决诚信缺失的问题,重点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发挥征信制度效能破解案件执行难问题;为强化司法公正,集中清理纠正冤假错案,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保护英烈名誉,维护英烈名誉的民事诉讼得到有力保障。二是程序上,加大保障力度增强司法权威。如对司法机关依法制发保护令和告诫书,及时保护受害者切身合法权益不受继续侵害,核心价值观在执法司法全过程得到充分彰显和践行,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三是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效率和定纷止争的实效。通过推行办案流程信息、裁判文书以及执行信息的公开,深化公开力度;通过推行智慧法院”和“智慧检察”建设、推进电子诉讼、巡回审判、远程视频审判等做法,不断减轻当事人的诉累。通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及简易程序等的力度,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司法效率;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和鼓励进行诉前调解,逐步形成人民调解、诉讼调解等各类调解相辅相成的格局,提升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全面开展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加大损害社会公益的维权力度,推动核心价值观全方位融入法治。

4.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公民守法,促进法治社会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主题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推进公民守法发挥出强大动能,进一步提升全民法治意识,进一步加强全社会的法治理念。首先,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学法,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落实到教育体系中。其次,通过法律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将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公民守法领域。无论是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还是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其宣传、贯彻、实施全过程始终贯彻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守法领域的重要阵地和载体。同时,注重将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治理体系,通过规范行业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完善行业规则来提升公民道德,此外,加大对重点领域的信用惩戒力度,促使公民诚实守信,带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信氛围。实践经验表明,将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社会建设,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时代特征


中办、国办2016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明确提出了一体推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建设法治国家的总体思路,勾画了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任务和路径。由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体现出新的时代特征。


(一)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更加清晰

历史经验和实践表明,我国核心价值观的确立、培育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同频共振,将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不断探索、不断前行的。与此同时,也存在核心价值观的概念不够清晰、内涵不够科学、外延不够周延的问题,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顶层设计和配套制度不够完善,亟需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予以解决和完善。

“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就此提出的总体要求。党中央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融入法治建设作出专题部署,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的基本原则之一,为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提供了具体政策指导和宏观顶层设计,在理念上实现了核心价值观对法治的融入,从“局部”到“全面”的重大变革。(注:中央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强调法律法规是推广社会主流价值的重要保证。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注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法治环境。)


(二)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目标任务更加周延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经历了一个从自在到自为、从自发到自觉的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立足于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整体效能,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治的主张。一是健全和完善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将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理念注入《民法典》的精神内核,推动各市场主体有序依法开展经济活动,自觉践行诚实守信的价值观。二是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从制度上保证社会主义价值导向。在把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立改废释全过程和司法权力运行全流程,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文化制度,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挥先进文化的育人化人、涵养道德的功能,营造诚信友善的文化氛围。四是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推动建立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更加公平普惠的基本医疗服务体系,通过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服务组织的良性发展。五是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落实到制度和法律,制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倡导全民勤俭节俭的消费观念和生活习惯。六是把道德要求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刚性约束,引导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制定保护英雄烈士荣誉名誉的专门法律,倡导崇尚英烈的高尚价值追求;完善失信惩戒相关法律制度约束,健全诚信褒奖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引导和推动全民树立文明观念。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目标任务,体现了党和国家推进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要求,实现了核心价值观全面系统融入法治的创新转化和时代发展。


(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政策指导更加有力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既能发挥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治理效能,也能为依法治国提供良好社会道德土壤。《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从“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强化社会治理的价值导向”“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等方面对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作出全面部署。这充分表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该意见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带领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成果经验,从思想道德基础的治理高度,提出了进切实发挥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推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总体要求。2O18年5月,党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标志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进入立法阶段,走向规范化和法治化。这标志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法规顶层设计的全过程得到贯彻践行,各项立法的价值观导向更加鲜明,也更加凸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立法的引领作用。可以说,只有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建设的绝对领导,才能充分发挥核心价值观涵养法治精神、保障良法善治的德治功能。


(四)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人民意志更加彰显

社会意识要变为社会力量,需要通过法律赋权。如果法律制度不能真正体现人民意志,那只能变成有名无实的东西[4]。从历史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这些价值追求需要转化成为社会力量,需要法律的赋权,需要通过明确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规范的设置而得到真正的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所蕴含的各项权利观念、各项社会共同意识,需要通过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而得到实质的转化,成为社会力量。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24条中增加“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不仅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宪法是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最集中表达,承载着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理念。纵观近现代宪法发展史,虽然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文化类型下,各个国家的宪法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但无不是凝结和承载着各个国家和民族最根本的价值体系,这从根本上塑造和影响国家意识形态的构建和发展。自“五四宪法”开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核心价值观的建设就始终与宪法保持同频共振。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过程也在不断加速,宪法中关于核心价值观的条款规定也得到相应的补充和完善。可以说,我国现行宪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为完整的表达,是人民意志的集中彰显。


(五)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机制保障更加有力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立法机关将核心价值观有机融入立法的全流程、各环节。2015年以来,在全国人大制定或修改的法律中,有近十分之一的法律直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为基本参照[5]。进入新时代,我国的立法体制更加完善。随着“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由党中央统一领导,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得到建立健全,这极大推动了核心价值观分层次入法入规,这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的立法审查提供了组织基础和制度保障。各类相关法律的规定共同形成了立法审查的系统架构(注:主要包括《宪法》《立法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央关于“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任何有立法性质文件都不能游离于备案审查之外”“对于审查建议做到件件有处理、有结果、有回复”的规定,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度有机融入法律法规的全过程,提供了系统完备的立法审查制度框架,也为通过德法共治的方式解决社会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提供了有效机制保障。 


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实践路径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实际上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逐渐融入其中的过程。这充分说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蕴不仅含着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而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和精神旨趣,也是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史为镜,总结基本经验,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实践路径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一)坚持党的领导,夯实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思想理论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根本保证。只有发挥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才能确保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如果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没有共同的核心价值观,莫衷一是,行无依归,那这个民族、这个国家就无法前进。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各种社会管理要承担起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责任,注重在日常管理中体现价值导向,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鼓励、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这是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推进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持续深入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观照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历史和未来。用法治的刚性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主导地位,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坚持核心价值观引领,成为新时代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保护人民、造福人民的必然选择。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统筹部署、协调推进。就法治体系建设而言,其目标是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严密的法治监督、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路径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与国家、社会、个人层级构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涵高度契合。因此,应加强顶层设计,适时提出可行性工作计划,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及时将实践中较为成熟且被广泛认同并具有较强操作性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法规,使之体现在执法司法过程之中,以更好地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和公民的价值准则。

从古至今,深厚的道德训诫和价值信念都是一个国家、社会、民族所特有的秉性和精神灵魂,这种精神灵魂有着强大感召力和深厚基础。作为中华文化的主要形态,伦理道德文化包含了一些恒久且普遍的核心原则和价值。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孕育了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品格,培育了中国人民的崇高价值追求。”这种价值追求就是价值观,它作为社会根基的德性与规范,其生机主要在人民群众之中。自然生长的道德需要社会扶植和制度保护。经历史证实,一个法律制度的确立、必须有某种道德理据并体现社会进步与发展,才能合理、正当的发展进步。道德理据也必须合乎人们内心所秉持的信念,才会使人们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法规[6]。法治体现时代精神,也承载着价值导向与美德引领的重要功能。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核心价值观必将进一步融入法治建设,也为推进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不但要借鉴萃取中华传统法治文化和世界优秀法律成果,批判继承古今中外优秀的立法思想和先进的实践经验,而且要结合时代背景、中国国情及社会现实,立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行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三)坚持问题导向,增强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质量和实效

新时代,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虽然实现了从奠基—创建—发展—定型的历史性跨越,但是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一是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在处置人民群众重大利益诉求、重大案件的价值判断事件中,就案办案、机械办案,不善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具体规定结合起来,处理结果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二是存在一定程度的制度缺陷。有些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在设计和安排上,缺乏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和契合,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社会主义良好传统道德强制力发挥不够。三是机制不畅。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诸多环节中的配套机制,明显缺乏系统集成、衔接融合和匹配互动,影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治建设的成效。四是执行偏差。在执法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领域执法人员履职水平不高、执法能力不强,不依法执法、不严格执法、不及时究法等问题依然存在。

在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的举措上发力。落实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立法任务(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提出了健全产权保护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完善民生法律制度、建立严格严密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立法等六个方面的主要立法任务。),从三个方面加强工作:一是在重点民生领域的立法上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救助、扶贫济困等领域民生问题中的一些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二是把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推动生态文明、尊崇英雄、勤俭节约、诚实守信、尊老爱幼、志愿服务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依法守法诚信奖励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三是把公民的个人价值准则、社会的价值取向、国家的价值目标在法律法规中得到切实体现,实现由“软性”要求到“硬性”规范的相互转化,增强人民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与此同时,在立法方法上既要注重将核心价值观要求转化为具体法律原则,也要注重在具体的法律规则中予以体现。

在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的应用上着力。把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办案的全过程,使司法活动既符合道德标准,符合法律规范。在刑事司法中,强化检察官刑事诉讼的主导责任,准确施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在民事行政司法和公益诉讼中,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对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诉求的观照。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的应用,要重点解决好法源转化问题。在尽可能将核心价值观能转换的内容转换为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制定、完善司法解释,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用的规范性,通过将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公共政策、司法政策进而指导司法裁判行为,发布指导案例,进一步提升核心价值观适用的具体性、恰当性和准确性。与此同时,把握司法适用核心价值观方式的法理依据。一方面把作为正式法源的核心价值观纳入检察审判规则。在法律规则的优先适用的前提下,注意核心价值观的法律规则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复合适用,并加强对蕴含核心价值观法律原则适用的司法说理。另一方面把援引核心价值观作为强化说理的司法资源,通过加强法理解释,实现对非正式法源的核心价值观有效援引,并根据说理领域的不同区分论证重点,确保核心价值观最大限度融入司法,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效司法保障。

在核心价值观与行政执法及相关机制的融合上下力。强化社会治理的价值导向作用,使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约束和惩罚,尊崇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倡导和鼓励。要深入总结疫情防控中应急执法的经验教训,坚持严格依法行使执法权限,对于公民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和生命权等基本权利的限制,不能由行政法规予以限制。坚持对强制性措施的性质、强度、对象、持续时间等进行严格界定,不能随意增强、增加或延长。坚持严格贯彻行政法规原则,即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保障人权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高效原则等基本原则。确保核心价值观融入执法在应急状态和常规状态下得以实现。与此同时,要不断提升诚信建设制度化水平,加大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威慑和监督力度,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引导人们坚守法治的底线、引导和支持人们合理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坚持情、理、法一体融合,采取教育、调解、疏导等方法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使社会治理的过程与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的过程协同推进。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道德领域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大执法整治力度,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要建立长效机制,把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和法制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不断增强公民的规则意识,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增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


结  语


回首新中国成立70余年的发展历程,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政治基础奠定后的一段时间里,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虽然经历了一些挫折,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们党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开辟了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有机结合、互为支撑的新境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继承和发展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精神精粹、借鉴了世界先进文明的有益成果,将涉及国家、社会、公民的价值要求科学整合,融为一体,成为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由此进入成熟定型的时期。

“行百里者半九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任务,要从推进中国之治现代化的时代要求出发,充分认识新的时代条件下用道德涵养法律、用德治润泽法治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意义,做到有序推进、持之以恒、久久为功。牢牢把握推进核心价值观制度化、规范化的内在要求,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愿景出发,不断提高立法针对性、可行性、系统性、可操作性,积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切实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时代性、统一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筑中国精神、彰显中国价值、凝聚中国力量。


[参考文献]

[1]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980.

[2]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96-202.

[3]温红彦,等.坚决打赢反腐败这场正义之战—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成就述评[N].人民日报,2017-09-18.

[4]胡仁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时代意涵[OB/EL].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5682759399341103&wfr=spider&for=pc.2020-01-14.

[5]肖北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立法审查机制的构建[N].光明日报,2018-7-25.

[6]何怀宏.新纲常:探讨中国社会的道德根基[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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